湖工院字〔2008〕24号
为了加强物资仓库的管理,供好、管好、用好各类物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物资的数量、规格、品种、单价及配套情况进行验收,要做到准确无误。在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品种及配件不全时要及时与经办人联系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对随物带来的图纸、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和质量说明书等要清点无缺,妥善保存。
第三条 购进的物资如果名称不符、规格不清、数量不对,保管人员有权拒绝验收。
第四条 物资验收入库,要进行建账、建卡,及时上架和堆码等工作。力争按照科学管理要求,上小下大、上轻下重、左整右零、下整上零、前零后整的标准储存,保证仓库整洁卫生。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及合同采购的物资),由学院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储存物资要做到分类存放,要挂上鲜明标签,写清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
第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发旧储新的原则,注意物资的保存期限,防止过期报废,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第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发现接近最低储备量或超过最高储备量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购物申请或停止采购意见,以保证供应不断档,储存不积压。
第九条 保管人员对验收单、领料单和调料单要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
第十条 按照审批程序,凡被批准报废和多余积压物资,要及时组织回收,细心整理、列帐,先学院内调剂,后学院外调剂,变无用为有用,变积压为流通,充分发挥物资的再用潜力。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应熟练掌握库内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负有对库内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在库内吸烟,严禁明火作业,严禁生火炉、用电炉取暖,严禁使用电熨斗、电络铁,严禁使用60瓦以上的大灯泡照明,严禁库内乱接乱扯电线等。
第十三条 以下物品必须以旧换新:
1、取暖炉;2、桶类(铁铝、塑料制品);3、铝水壶;4、计算器、算盘;5、玻璃台板;6、布类织物等;7、电吹风;8、工具包;9、录音(像)机;10、照相机;11、摄像机;12、电视机;13、其他能私用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