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资〔2020〕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部分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二、《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具体是指: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空调设备、会议室音响设备等。
(二)通用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等。
三、《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四、《标准》包括资产品目、实物量上限、预算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上限是指省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具体数量由各省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预算上限是指省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具体价格由各省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暂未规定的,应当经省级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五、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实物量上限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六、对未列入《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省级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七、省直党政机关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碎纸机等信息设备,预算上限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八、省级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省级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九、《标准》是动态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将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十、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十一、《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湘财资[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配置限额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