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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6日 点击: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湘财资【201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根据履职或者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现状,科学选择资产处置方式,合理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省财政厅审批(备案)资产处置实施→收入收缴。

第二章 单位申报
第四条 单位申报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处置条件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其中,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集体决策范围。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范本详见附件1),并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处置清单(附件2);
(二)同意处置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项目竣工决算副本、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实物照片;
(六)其他资料等。
第六条 属于无偿划转的,还需要提供:
1、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批文以及资产清查报告等;
2、跨部门、跨级次的,需提供接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等。
第七条 属于对外捐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还需提供受捐方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第八条 属于有偿转让的,还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
第九条 属于房地产征收拆迁的,还需要提供:
1、征收拆迁文件(公告);
2、拆迁补偿框架协议;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
征收补偿应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构)筑物的,土地为划拨地的,依法按照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因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情形,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第十条 属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或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车辆报废应提供机动车辆检测报告、电梯报废应提供安全检测意见等。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第十一条 属于资产报损的,还需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6〕1号)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属于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包括股权来源的合法合规说明)。同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持股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转让股权的可靠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参与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要对审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是财政部门审批股权转让事项的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一)处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如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是否要件齐备、真实有效,有无填写错误或者缺项;权属来源是否清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单位决策是否合规等;
(二)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如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是否有政策依据;逻辑上是否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勤俭节约”、“公平、公开、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等处置原则;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等。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批复申报单位或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处置正式申请文件(范本详见附件3),并附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上述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的资产,其审批文件应当及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下达处置批复文件前,省直单位应当在单位公示栏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情况。公示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涉密资产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处置事项,可不进行公示。

第四章 财政审批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处置资料的完整性、处置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处置行为是否必要且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资产的权属关系是否清晰、账务是否明确;重大处置事项是否为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等。
第十九条  必要时,省财政厅可对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察看,也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申报单位按批复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主送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情况事后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实施及收入收缴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或报废资产的,对批量少、价值低或不便于集中拍卖或处置的资产(含正常待报废),可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对有偿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资产的,交接双方应签订移交资产协议书,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置完成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填写处置结果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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