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和中等职业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公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行政领导、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学院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和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学院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各系应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三条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档(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乙档(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甲档的认定标准应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4、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6、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7、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衡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困难等级划分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5%的为甲档,排序在6%~20%的为乙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经常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2、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4、集体观念淡薄,经常旷课,学习不努力者;
5、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络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公司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edf186壴定发娱乐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需再提交《高等公司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 每年九、十月份,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edf186壴定发娱乐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公司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edf186壴定发娱乐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公司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建立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edf186壴定发娱乐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公司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