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省级专项资金整合规范工作,资金分配使用的集中度、规范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但部分专项资金仍然存在条块分割、结构固化、边界不清、进度偏慢等问题,影响资金使用绩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省级专项资金深度统筹整合
1、加强专项资金跨部门统筹。打破不同部门、不同专项之间的界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首先从使用范围相近的专项资金存量中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跨部门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对部门之间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开展“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试点,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大专项”的实施目标设立任务清单,建立会商机制,协同开展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县要将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市县可在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相关专项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2、推进专项资金内部整合。省直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中央和省决策部署、部门工作规划和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重点。要打破省级专项资金内部条块分割、结构固化的格局,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以事定钱,钱随事走。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固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金额,不得对无实质效果和实际工作任务的支出方向持续安排资金。
3、实行专项资金清单制管理。从2019年起,所有省级专项资金按清单管理。清单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资金额度、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支出方向等要素。专项资金清单与部门预算同流程编制,具有同等约束力。省直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报省级专项资金清单,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清单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到部门。
二、改革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4、以因素法作为主要分配方式。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要求,除涉及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等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以及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外,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将项目审批和资金具体安排权限下放市县,发挥市县贴近基层、信息对称优势,激励市县主动作为。分配因素主要选择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要素,赋予相应标准或权重,并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5、规范项目法分配方式。确需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应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遴选,并实行项目库管理。有条件的部门要探索在门户网站上建立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实现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审核等管理内容的集中化、数字化处理,避免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6、优化产业类专项资金分配。产业类专项资金要充分运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组合效应;要后移补助环节,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后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现阶段,省级专项资金不得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规范省级专项资金使用
7、厘清专项资金支出边界。省级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落实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得从中开支本部门工资福利费用等相关支出、运行维护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业务工作经费。部门一般性支出按照现行政策和标准编入部门预算;业务工作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根据任务总量和开支水平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列,并细化支出,不得二次分配。年度执行中部门新增一般性工作任务,所需业务工作经费原则上通过部门预算存量调剂解决。
8、推广 “一卡通”拨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惠农、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计划生育奖扶等按照既定政策和标准落实到人的省级专项资金,要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以“一卡通”等形式发放,并加强公开公示,避免截留、挤占和挪用。充分共享和利用“一卡通”的发放信息分配相关专项资金,防止虚报冒领。
9、严格省直部门特设账户使用。专项资金中安排到省级部门、单位的支出,在使用时应直接拨付至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或项目承担者,不能拨付至本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由其他部门、单位转拨。省直部门经批准设立的特设账户,不得违规进行省级专项资金核算,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省级专项资金转拨到特设账户。
四、加快省级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10、提前研究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省直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步启动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由省级部门、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要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前完成项目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并相应编入部门预算;对市县转移支付要在下年度预算执行前下达,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政策、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以上,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70以上。
11、强化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要按照预算审批流程和权限,及时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分配下达。原则上,省级专项资金要在6月30日前全部下达完毕。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每年10月,省财政对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未如期下达完毕的专项资金一律收回,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强化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执行进度不达标的专项资金按10的比例调减下年度预算。省财政厅逐月通报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并抄报分管省领导。
五、全面实施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12、实行绩效目标全覆盖。省级专项资金要按支出方向分别设置可量化、可比较、可追踪的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影响等多维度细化反映预期结果,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和公开。逐步试行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13、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生偏离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完毕后,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水平明显偏低的,督促及时改进或调减预算;绩效水平较高的,在政策或资金上予以支持。省级专项资金期满后,工作确需延续的,由省直部门结合政策要求、实施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等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对近三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对绩效评价不高、管理滞后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或压缩规模。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六、提高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透明度
14、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所有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公开,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和省级预算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其中,管理办法还要在文件有效期内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省级专项资金清单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二十日内公开。省直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省级专项资金公开的主体责任,省财政厅每年对省级专项资金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及时公开的,将采取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15、统一专项资金公开平台。省级专项资金所有公开信息要在省级预算公开平台上公开,有部门门户网站的还要在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面向社会申请、直接分配给企业和居民的专项资金,应当在《湖南日报》等媒体上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