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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7日  点击: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edf186壴定发娱乐官网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干部的考核适用本办法。学生干部指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正副部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太阳花志愿者服务队正副会长,以及各班班长、团支书。 

第三条 本办法由院团总支负责实施。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太阳花志愿者服务队学生干部由团总支书记负责组织考核;各班班长、团支书由各带班辅导员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方式包括学生干部综合测评与述职测评制度。 

第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当有助于培养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依下列实施: 

(一)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太阳花志愿者服务队学生干部考核。院团总支应成立考核小组,召开学生干部考核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就考核时间、范围及内容提前10天发布考核通知; 

(二)各班班长、团支书考核。各带班辅导员应根据院团总支考核时间安排成立考核小组,对所带班级班长、团支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院团总支备案。  

第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为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每年一次,考核的时间定于每年的6月份。

(一)学生干部定期考核以综合测评和学生干部述职评分为依据,具体程序参照第八条和第九条

(二)综合测评与述职评分分值均为100分,共计200分。学期末考核与年终考核最终得分为两项相加总分。 

第八条  综合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基础分为60分。学生干部考核依第三章综合测评评分方法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分或者减分,以综合测评最高分为满分100分,其他均按比例核算;

(二)院团总支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学生干部的综合测评所得分。

第九条  学生干部述职评分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学生干部述职评分总分为100分。学生干部述职评分分为教师与学生民主测评评分。教师评分总分为60分,学生民主测评评分总分为40分,两项相加得分为学生干部述职评分最终得分

    (二)院团总支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学生干部述职评分所得分。

第十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公示5天,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生干部评优评先、处分免职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优秀者给予内部表扬,予以表彰奖励,不合格者者取消该学期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给予职处分: 

(一)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等言行的; 

(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违反宪法、法律的; 

(四)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的;

(五)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背社会正义的; 

(六)对各种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敷衍塞责,缺乏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风,独断专行的;

(七)损害公司、学院信誉的;

(八)受到公司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九)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或者工作中推诿或消极应付的;

(十)一学期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考核按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别为15%、20%。教师认为学生干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生干部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 

第十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院团总支提出申诉。

 

第三章   综合测评评分方法

第十条  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太阳花志愿者服务队考核依第十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进行评分;各班班长、团支书考核依第十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条进行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扣除行为人4分/次/人: 

(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各种例会无故缺席、无故延后执行会议决议或不执行的; 

(三)办公室值班人无故缺席者、不值班记录、请他人代签者或替他人代签的; 

(四)学生干部之间发生争吵、辱骂、斗殴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扣除行为人3分/次/人: 

(一)对限时完成的工作无故拖延的; 

(二)公司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 

(三)在工作中不能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但又不宜给予处分的; 

(四)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未提交的;  

(五)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制造思想混乱、破坏团结的; 

(六)不配合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 

(七)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或包庇错误行为的; 

(八)被其他同学举报、批评,经查实的; 

(九)蓄意诽谤、中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扣除行为人2分/次/人: 

(一)限时完成的工作、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 

(二)由于本人的原因请假的; 

(三)各种例会,不带会议记录的; 

(四)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会议记录,不做的; 

(五)工作中未与下属联系或下属请假未上报的; 

(六)抽查各干部会议情况记录时,记录不清楚、敷衍了事的; 

(七)各部应当每周召开例会而不召开的

)学期末考试不及格的(2分/科)。   

第十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以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分。 

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增加行为人3分/人/次: 

(一)一月内值班,各种例会全勤的; 

(二)学期内各种文档及时上交的; 

(三)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成其它工作的; 

(四)向学生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五)积极向各种正规报刊杂志投稿并被采用的; 

(六)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七)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 

(八)敢于见义勇为,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九)为公司、学院争得荣誉的;

(十)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扣除行为人3分/班/次:

(一)所带班级期末挂科率排名年级最后三位的

(二)所带班级同学受到校级处分的;

(三)所带班级寝室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

(四)所带班级参加公司活动,缺勤3人次以上的;

(五)所带班级早晚自习、上课,缺勤3人次以上的;

(六)所带班级同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扣除行为人2分/班/次:

(一)所带班级同学受到院级处分的;

(二)所带班级寝室在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中等以下水平比例超过一半的;

(三)所带班级寝室被评为“差评寝室”的;

(四)所带班级参加公司活动,缺勤1-3人次的;

(五)所带班级早晚自习、上课,缺勤1-3人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增加行为人3分/班/次:

(一)所带班级期末挂科率排名年级前三位的

(二)所带班级同学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所带班级同学获国家奖学金的;

(四)所带班级寝室获得“文明宿舍

(五)所带班级参加公司活动,无缺勤的;

(六)所带班级获校级优秀集体荣誉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考核项目内增加行为人2分/班/次:

(一)所带班级同学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所带班级同学早晚自习、上课,无缺勤的;

(三)积极举办班级主题班会、班级集体活动,所撰新闻稿被学院采用的,2篇计为一次;

(四)所带班级寝室被评为“优秀寝室”的

(五)所带班级获院级优秀集体荣誉的

(六)公司或学院组织特别活动,班级组织积极参加的。

第二十条 院团总支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考察。学生干部在干部培训及其他学习中的表现及学习成绩应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慎重考虑其考核结果,触犯有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的,将依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骗考核人员的; 

(二)伪造考核材料,骗取考核分数的; 

(三)打击报复,压制考核人员的; 

(四)违反考核程序,或者隐瞒严重错误的; 

 (五)由制度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学生干部述职制度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现决定建立学生干部述职制度。

第二十条  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条  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原则。

三十  学生干部述职每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院团总支应依学生干部综合测评时间举行院学生干部述职大会,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正副部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太阳花志愿者服务队正副会长应就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向与会代表作客观、公正的述职。班级学生干部述职的时间由各班级辅导员参照院团总支的规定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教师民主测评与学生民主测评。

第三十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5.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述职的结果将作为对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对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院团总支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团总支所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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