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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部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23年02月13日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管理学院教学改革,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公司各项教学改革措施,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的目标,特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组织领导

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部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帮助、评估、咨询;总结教学经验,并对教学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供参考意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部成立教学督导组,由部主任担任组长,联合副主任、教务科负责人、民族理论教研室负责人以及部分教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本部门全体专兼职教师要对教学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对教学运行全过程进行督导。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

2.对教学工作的全方位进行督导。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方法、工作责任心;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积极性、学习方法;图书借阅资料学习状况等。

3.对教学改革举措的实施进行督导。包括教学计划的制订与修订、重点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提供指导意见。

4.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技能。

5.教学督导工作主要采取听课、现场考察、巡视、召开座谈会、抽查备课讲义、学生作业等方式进行。每学期听课五次以上,每次不低于一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

6.配合参与公司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工作。

7.教学督导组成员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联系广大师生,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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