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8〕33号)、《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湘社评〔20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7号)、《edf186壴定发娱乐官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工科〔2017〕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资源占用费、绩效支出和管理费组成,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院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院设立的科学研究项目、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及各类项目配套经费等)只设立直接费用。横向项目间接经费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间接费用按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由学院、二级学院(部)、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
第六条 间接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提取和分配
(一)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在项目经费到账时由学院按预算或到账经费比例提取。
1.自然科学与技术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13%。
(二)资源占用费为间接费用的5%。
(三)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人员。发放比例为间接费中提取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后剩余的部分。绩效支出标准应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制定,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不纳入学院工资总额基数。
(四)自然科学与技术类项目的管理费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预算和提取,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的管理费按资助总经费的5%预算和提取。
第七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
项目经费进账后可发放绩效支出的50%,结题验收后可发放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项目延期一年扣发10%的绩效总额,延期二年扣发30%的绩效总额,项目不办理结题手续或项目被撤销,学院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院有权追回。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按规定到科技、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入账手续。科技部门为项目统一设立经费卡,确定间接费用的各项比例和金额;财务部门按项目预算批复及科技部门审核确认的间接费用各项比例和金额对项目经费实施预算控制。需向院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部分,免提间接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最新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