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负责与各使用人签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工作;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运输、总储存、发放以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工作;
(三)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科研实验室安全职责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 各科研实验室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 各科研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上报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以及公司保卫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司统一申购,归口管理。办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七条 各科研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提出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负责审核并将购买申请汇总,按公司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提运
第八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九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十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一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十二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十三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工作由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负责,并派专人登记保管。
剧毒品统一由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登记保管,使用人使用时须填写《剧毒品使用申请》,化学品总储存库接到申请并明确送货时间后,指派双人携带剧毒品至实验现场,待实验结束后将剩余剧毒品原瓶带回保管。
其他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经化学品总储存库登记后,根据各科研实验室申请计划发放,待实验结束后将剩余归还。
第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和公司保卫处。
第十七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各使用保管实验室需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将随时抽查。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 任何科研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二十条 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作为实验室档案,并接受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检查。
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领用的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公司保卫处。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集中负责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定期收集各实验室使用后产生的化学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各使用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临时废液回收点。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品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规定的化学废弃物回收处。回收处附近严禁烟火。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八条 剧毒品、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的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储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九条 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由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集中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十条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批准,按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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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