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本着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的理念,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导学”关系,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简称:学业导师制)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整个阶段,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方法、科学研究、专业发展方向和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一种教育管理模式。我院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为每名学生配备全程导师,通过个性化辅导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承担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是我院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教师年度履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学业导师的选聘
第四条 学业导师须具备我院主讲教师资格,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社会需求和公司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五条 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负责选配、培训、监督和聘任。新生入学后,学院向学生宣讲、解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在3个月内为每位新生配备一名导师。
第六条 学业导师原则上负责指导本科生大学全程学习,在此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可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将结果报学院教科办备案。
(1)为促进学生专业发展,结合学生参与的科训项目、社会实践项目、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等情况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安排,可在每学年的3月份或10月份进行动态调整,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调整机会,如无需求可不调整。
(2)如学业导师因进修、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为学生重新选聘本科生导师。
(3)对于不负责任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及时撤换。
第七条 学院按照专业学生人数制定聘任计划,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学年新增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
第三章 学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业导师在指导工作中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学业导师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引领专业思想、指导专业学习、引导学术研究、促进专业发展等几方面。
(1)注重学生思政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家国情怀。
(2)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帮助学生熟悉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实习实训场地的使用;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行业发展、社会需求及就业方向等内容对学生做好专业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学生学习信心,提高对专业兴趣和认可度,让学生有机会及早了解行业要求和行业规范。
(3)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大学规划。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情况以及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辅修、双学位、微专业、创新创业、就业、考研升学、考公等多途径的发展目标,并指导学生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4)指导学生专业发展。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帮助学生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供专业学习的学法指导,提高阅读量,培养专业思维,提高专业素养,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改善学业状况。
(5)指导学生开展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活动、创新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指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科技活动以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等课外创业类竞赛;吸纳学生参与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将学业指导与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就业择业指导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6)积极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学业导师应参加相关培训活动,熟悉指导流程,同时,中青年教师应积极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提升自身学业教育指导的能力。
第十条 学业导师与学生应相互确定联系方式,以保证师生联络的畅通。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的指导工作遵循集中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指导活动主要包括专题讲座、座谈讨论、集中答疑、心得交流会等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面对面谈心谈话、邮件、微信沟通等多种形式。导师须在选课前一周内与学生见面,每学期针对每名学生进行的集中指导或个别指导不少于3次,对学生的专业思想、学习计划设定、选课及专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全面指导。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要认真负责,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学业导师在开学时应制定指导计划,每次指导学生后须将指导工作进行记录,每学期结束前应针对指导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
第十三条 学生若无故不参与或不配合,学业导师应及时上报学院,学院应针对学生情况及时处理和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评先评优等工作时应听取导师意见。
第四章 学生的职责
第十五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以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每学期至少与导师沟通交流3次,包括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按时参加导师的集中指导活动,若无法参加集中指导,学生须向导师请假并咨询、了解相关内容;遇到学业困惑时主动与导师联系,进行个别指导。
第十七条 积极主动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针对无故不参与或不配合导师指导工作的学生以及对导师进行恶意评价的学生,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 学业导师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结合指导频率、指导成效,学生参加竞赛、科研项目、升学就业等情况以及学生评价情况,全面考核本科生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效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0%,考核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可优先考虑参评年度评优评先和企业奖教学金。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学业导师,根据《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师教学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可奖励50教分的工作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学业导师,额外一次性奖励100教分的工作量;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学业导师,不核计工作量,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及培训提高。
第二十二条 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学业导师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认真履行导师义务的教师,学院可减少其所指导学生人数和授课门数,且年度考核不得评其为优秀,两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导师工作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在进修访学、教学培训、教学教改项目立项、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我院学业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院学业导师制工作,指导、监督和评价各教研室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学院其他领导、三办主任、督导组组长及各教研室主任组成,全面负责学业导师的遴选、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学院教科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3年5月开始执行。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