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以及其他事项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湘人社发〔 2017〕6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 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 〔 2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一)为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事业单位应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 申报、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 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上岗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 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 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七)事业单位应与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相关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八)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 (经相关部门鉴定 或验收合格)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 (以下简称 “离岗创业”).
(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 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 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十二)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 按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处理.
(十三)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离岗创业情况,参加原单位考核.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离岗协议,要求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
(十四)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1 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2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离岗创业人员和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 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3离岗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应与本单位其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保持一致.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4 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6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十五)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其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原则上由事业单位内部进行调整和安 排,也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专业技术 人员承担;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单位岗位总量限额内通过公开招聘和流动调配的方式补充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十六)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 6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暂时突破岗位结构比例,但必须逐步消化.
(十七)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十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 自愿流动到相关企业、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满或创新创业协议被终止后,应按时回原单位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时 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 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申请兼职参照中组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 〔 2013〕18号)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 “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申请兼职应辞去领导职务.
(二十一)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 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岗位.常设岗位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 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二十二)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创新创业人员情况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附后).各市 (州)、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将本辖区 内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备案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大胆 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要加强 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既支持和鼓励符 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 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 影响.各单位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 反馈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