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新增创业主体个数、创业带动城乡就业人数和省级扶持资金额度等因素,分配下达省级扶持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支持市县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整合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整合已有扶持创业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不足的市州、县市区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六)其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根据各级银行金融机构宏观调控的信贷规模,除中央财政下拨我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总量之外,各地可运用扶持资金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全力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当各地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5倍时,可从本级安排和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中扩充担保基金;各地按现行政策规定地方财政应承担的25贴息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从本级安排和省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中补充贴息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规定与其他扶持对象一致。调整完善全省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其中,省级扶持资金用于:
(一)每两年评估认定50家左右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50个优质基地给予奖励。具体评估认定标准及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施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项目。每年组织评选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双百资助工程”。每年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2151” 工程。每2年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个县市区、50个乡镇(街道)、100个村(社区),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应分别组建本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项目库建设费用。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对经评选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外)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由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操作流程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等活动,对于在各类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大赛中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竞赛活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经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扶持资金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类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