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劳务收入在发放时须扣缴个人所得税,以每个人每个月(以财务报销时间为准)
在我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税前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税前劳务报酬-800元)×20%;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劳务报酬× (1-20%) ×20%。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
(4)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如下: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 元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