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纳税年度内,教职工在公司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举例:某公司给中国员工黄某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
黄某的可扣除项目如下:
每月的“三险一金”5500元(各地标准不同,且处于调整期,举例简化);
每月的专项附加扣除6000元(三个孩子的子女教育3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购买了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每月1000元。
1月: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5000-5500-6000-1000=12500元
预扣预缴税款=12500×3%=375元
2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2-5000×2-5500×2-6000×2-1000×2=25000元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款=25000×3%=750元
已预扣预缴税额=375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750-375=375元
3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3-5000×3-5500×3-6000×3-1000×3=37500元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款=37500×10%-2520=1230元
已预扣预缴税额=75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230-750=480元
4月:
黄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实际拿到的工资只有10000元,对应的“三险一金”变成200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3+10000-5000×4-2000-5500×3-6000×4-1000×4=33500元(忽略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中的上限规定)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款=33500×3%=1005元
已预扣预缴税额=1230元
1005-1230<0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0
本月不用预扣预缴税额,也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