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由预算执行单位对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数额的原因、所需资金总额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汇总。涉及项目变更的由申请部门按照公司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审核、论证、签批等程序后报送预算调整,财务处在每年度11月份前集中受理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工作。
调整预算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单项预算调整,额度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财务处签注意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定;1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签注意见,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审定;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预算调整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