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教职工2023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对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一、有以下情形的,请务必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有需要修改2023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的;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3年由另一方申报的;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的;
5.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须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的;
6.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7.有老人在2022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3年不能再申请的;
8.有三岁以下婴幼儿养护信息需填写的(新增项目);
二、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
个税APP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软件扫描以下二维码进入。
财务处
2021年12月9日